日前行政院前院長游錫堃在臉書上發文,提及當初機場捷運由高鐵局而非台北捷運興建的原由,並表示將來捷運應統籌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,避免地方政府各自辦理,導致政出多門、疊床架屋、經驗無法累積、權責無法統一的困境。
游錫堃並提出《大眾捷運法》第13條:「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,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。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後,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。」作為依據,表示立法者當初就有意將捷運統一由中央辦理。
關此,筆者有不同意見。首先,《大眾捷運法》第13條於民國86年5月28日立法時就有上述條文,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在行政院同意下各自辦理捷運建設之權,其立法理由:「為因應地方交通建設實際狀況需要,同時亦保留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彈性,明定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,始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建設。」立法理由分明記載要保留地方建設之權,以因應地方交通建設的實際需要,因地制宜。無論立法過程中如何角力,最後三讀出來的條文和立法理由就是這樣,如何得出立法者希望由中央統一蓋捷運的推論?
參考各先進國家現實狀況,無不由各城市自己按需要辦理捷運建設,除了像新加坡這類城市型國家,直接由中央級機關「新加坡陸路交通管理局」主導興建外,美國、英國、法國、日本、南韓、中國大陸……皆由城市興建自己的軌道運輸系統。
這是因為捷運的興建須考量當地的都市規劃、預期運量、地質、路廊寬度等條件(當然還有地方政府能負擔維持營運的財力),採用重運量或中運量、地下化或高架化、鋼輪還是膠輪,甚至改用路面輕軌或智慧公車,要由單一個中央機關、同一批人負責這麼多不同種類的興建方式或運具,有其困難。
而在臺灣,至少還有一個更重要的考量:目前除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外,高雄市政府捷運局也開始自力興建輕軌(非BOT),新北、桃園及台中也成立了捷運局或工程處,在可預見的未來,不同城市的捷運機構有機會良性競爭,如同目前台北捷運局代辦台中捷運綠線工程,未來也可能反過來。
各捷運興建機關也可以發展自己的主力項目(例如:高雄就可以主打輕軌),其他城市則可視需求委託適當者辦理。甚至更長遠的未來,在人才、技術純熟後,還可以組公營公司或在中央主導下,至其他國家競標捷運工程。我說得很遠嗎?去年日本才和巴拿馬簽約興建地鐵3號線呢。
機捷屬機場聯外系統,又橫跨3個直轄市,兼為城際鐵路,捷運只是一部分功能,由中央機關統籌興建不足為奇,不可推論其他捷運線也應由中央辦理。而《大眾捷運法》修法史也不應拘束國家未來,我等宜以更長遠的眼光看待。
你我都清楚台灣行政體系的無效率,而促進效率的方式,未必只有公司化、民營化還是BOT,讓不同自治體競爭,說不定也是一個的方向,一切就從交通建設做起。
(本文發表於2017/2/4蘋果日報論壇,網址: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forum/20170204/HXJA7HZOL2ZOERRM7TPSA7FZ3M/)